申请人广州光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9)59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广州光轩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称:一、仲裁委仅以《就诊证明》、《医疗费票据》认定被申请人患有“焦虑状态”××,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认定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十八个月的医疗期,属于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仅是提供《就诊证明》、《医疗费票据》,并未提供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等就医资料相互印证;并且被申请人提供的医疗票据显示日期是2019年3月26日、4月26日,2019年2月26日请假事由更是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且该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被申请人主张患“焦虑状态”××没有事实依据,仲裁委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认定被申请人依...(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