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雄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鹏机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9)浙1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4000=64000元。改判被上诉人赔偿未交纳社会保险而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213299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没有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4000=64000元,是错误的。1、上诉人于2003年10月进入被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一直未按规定为上诉人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上诉人于2018年12月份及2019年1月向被上诉人多次提出要求交纳社会保险,被上诉人拒不交纳,加上被上诉人又未发放上诉人年终奖,双方于2019年1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原告离职时未向被告说明系...(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