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原审第三人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停止对城关集建(西关)字第0966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两套商品房的查封措施,确认该两套商品房的补偿受让权属于付**所有。事实和理由:张**无证据证明张光辉的宅基地转让给张**、被拆迁房屋在张光辉原宅基地上建造。一审认定张**提交的张光辉966号土地使用证真实而否定张*名下0966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真实性是错误的。张*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在拆迁时已交给嵩阳街道办事处,原件是否找到并不影响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不影响张*将协议中的安置权利转让给付**。该转让通知了嵩阳街道办事处,且一直在履行中。一审仅以张**在执行案中自认被拆迁房屋系其所建而执行张*名下补偿房屋,只是一种情理推理,而非证...(本文书还有2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