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王*、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张**、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0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诉责险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4日,第一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0元,出具有借据,约定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第二第三被告为此提供了担保。现原告需要用钱,经催要三被告至今未付。特诉请法院公断。
被告王*、张**、张*在答辩期内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所举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
1、2017年11月4日被告王**原告陆**出具的借款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和担保关系,被告应该承担偿还和担保责...(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