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上诉人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上诉人天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常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决天顺公司和常临公司共同支付上诉人李**工程款4760854.9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只判决天顺公司承担责任错误,李**系实际施工人与常临公司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李**施工完成后,天顺公司才中标,天顺公司与常临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李**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天顺公司中标前,胡绍雄与李**签订的《桩基础工期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2、一审法院武断的认定李**无权要求管理费、利润、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社会保险费、销项税额、附加税等,只能要求支付直接费用4084175.94元没有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后,全部工程已整体验收合格,常临公司和天顺公司应当全额支付李**工程款,分期支付没有事实依据。
天顺公司辩称,1、李**与天顺公司的项目经理胡绍雄签订有桩基础工期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结算价以近期开发项目的市场综合价为准,而原一审过程中,李**向天顺公司提供的当期市场综合价格为720元/平方米、730元/平方米、740元/平方米,因此李**只能要求按照开发项目的市场综合价请求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以鉴定结论确认的直接费用判决支付工程款明显错误;2、常临公司与天顺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对于桩基础部分的工程款在合同附属条款中约定清楚,常临公司给天顺公司的桩基础工程款也只是按照市场综合价为标准支付,至于招投标过程中的预算价格比市场综合价高的部分是用于其他,最终是多退少补的方式;3、李**施工的创富佳苑与众创中心是一个整体工程,因为李**在施工时没有与天顺公司...(本文书还有7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