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李*1、李*2、李*3、李*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李*1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李*2、李*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王*,被告李*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李*轩名下位于开封市西门大街××号房屋的拆迁赔偿款1001333元(暂定);2、依法分割继承李*轩名下位于开封市××河××区××大街××号的房屋;3、依法分割继承李*轩名下位于开封市西门大街××号房屋自1998年至2009年2月的租金及李*轩的丧葬费、抚恤金,两项共计313357元;4、由被告李*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李*轩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李*4、次子李*1、长女李*2、次女李*3。李*轩名下有房产两处,一处位于开封市西门大街××号*...(本文书还有3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