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汤*、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妇幼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温**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妇幼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9458元(医疗费33473元、营养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50元、死亡赔偿金695140元、丧葬费32395元、因办理丧葬事宜产生误工费及住宿费300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0日,二原告之子汤俊逸因“咳嗽、流涕6天”入院被告儿科,入院诊断为:支气管××。3月11日早上查房,被告儿科主任认为患儿为小婴儿,病情变化快,需密切观察病情...(本文书还有3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