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黄*、谭*、黄*、黄*1与被告广东省红江农场医院(以下简称红江农场医院)、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黄*、谭*、黄*、黄*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红江农场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曹**、被告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因给原告亲属造成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暂计人民币7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8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省红江农场医院因给原告亲属造成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赔偿378850.88;判令被告广东省红江农场医院因给原告亲属造成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赔偿94712.72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上合计:523563.6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376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亲属黄*2(即患者)由于半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胸闷心悸,伴气促于2017年2月11日到被告红江农场医院处就诊,诊断为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其他诊断为1、冠心病,心功能级;2、原发性高血压病2级,高**。心电图检查显示:窦性心动过速,左房肥大可能。就住院治疗,住院两天后以好转为由办理了出院。随后到被告附属医院处住院治疗,经被告附属医院诊断原告亲属黄*2患有1、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2、心肌梗塞3、心功能ⅲ级4、肺动脉高压中度5、心源性休克。但经被告附属医院的治疗,原告亲属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发严重。被告附属医院于2017年2月16日发出了《病危通知书》与《抢救同意书》。被告附属医院的医生认为已无法治疗,劝原告亲属出院,原告亲属被迫于16日出院,当日死亡并火化。原告亲属刚入院时精神状态还行,只是体力稍差,可经被告附属医院治疗三天后身体状况竟然直线下降,到了...(本文书还有7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