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沈*分行)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气化局)、沈*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恒新材料公司)、沈*北恒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恒铜业公司)、张*、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银行沈*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电气化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浦发银行沈*分行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76,816,101.7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2,943.57元(以应收账款本金为基数,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若被告中铁电气化局未能履行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偿付义务,判令被告北恒新材料公司向原告浦发银行沈*分行返还融资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融资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北恒铜业公司、张*、孔*就本案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五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浦发银行沈*分行与被告北恒新材料公司签订《保理协议》,约...(本文书还有4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