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安徽康佳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芮**、被告康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2014年5月26日,李**入职康佳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2500元。2014年7月21日,李**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下颌骨骨折并入院治疗16天。2014年9月17日,经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受伤为工伤。2014年12月8日,经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的劳动功能障碍为玖级。2015年2月4日,经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康佳公司支付李**工伤待遇28183.55元。因李**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请判令康佳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1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1905元、鉴定费280元,合计115916元。...(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