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2015年8月24日至2019年5月10日的利息361333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到还清本金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10月30日止,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0万元转入被告的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在原告已经联系不到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