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5年7月23日,二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款打入被告账户,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确认借到原告的500000元。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1月30日还款20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还款100000元,至今尚拖欠200000元未偿还。故此,原告诉至法院。
徐**提交答辩状称,原告诉我尚欠借款2000...(本文书还有1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