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平*综合实验区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平*水利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平*水利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与平*水利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平*水利中心为李**办理社会保险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3、平*水利中心赔偿因未给李**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导致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经济赔偿金150000元;4、平*水利中心按照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从2002年计至返岗之日的待岗津贴。事实和理由:1990年,李**经平*县澳前镇两委介绍至平*水利中心(原平*县岚城水利水电工作站)工作。随后,李**服从平*水利中心的管理及安排,负责玉井水库日常、防汛工作及电管所日常工作,参加各项工作培训。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己经形...(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