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县政府答辩称:1、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争议双方的山林交界,从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林业登记台账上可以明确看出双方山林交界为“老赵*岭交界岗”,“老赵*岭”明确,“岗”明确,这就是本案的核心问题。2、上诉人提到的山林面积不是确权依据,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面积是确权依据,林业确权是以四至为准。且被上诉人并未将1999年林权登记表作为定案依据。3、因为在1982年林业确权时已经把林地所有权确定为第三人所有,李永芳取得的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项目造林的权属和争议山林的权属是两个性质,不能说李永芳取得经营权,林地所有权也归其所有。上诉人的观点不能证明权属归其所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丹东市政府答辩称:宽甸县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决定维持。被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长岗村一组同意宽甸县政府和丹东市政府的答辩意见...(本文书还有2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