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邢**,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被告刘**在原告丈夫刘*胜重病期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告丈夫签订卖房合同一份,将位于开封市内环路正兴**号楼1—**层(建筑面积87.56㎡)的商品房卖掉。因卖房的时**告的丈夫已病入膏肓,该卖房合同并非原告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系被告与人恶意串通所为,且该房产系原告与丈夫刘*胜所共有,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其丈夫刘*胜无权擅自处分,因此被告与原告丈夫刘*胜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刘**辩称,原告丈夫刘*胜所出售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簿上仅有刘*胜一人,并没有显示共有人,原告称其为共有人没有依据;被告与刘*胜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通过二手房买卖中介机构河南方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本文书还有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