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秦*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秦*公司)与被告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霍**清偿拖欠原告秦*公司垫付的货款及运费6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在诉讼过程中,秦*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霍**清偿拖欠原告秦*公司垫付的货款及运费46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秦*公司与霍**素有业务往来。霍**购买中山市等地的产品,均委托秦*公司代为运输并帮其垫付货款及运费。2018年1月28...(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