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通*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被告人万**、杨**、朱*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底12月初,被告单位*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万**与**被告人杨**商议雇佣黑客攻击被害单位江苏*乙网络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乙公司”)的91家纺网站。两人分别在网上寻找黑客,后被告人万**通过qq搭识,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未成年,另案处理)攻击他人网站。2018年12月12日,刘*某在“**信息安全群”qq群发布攻击“****...(本文书还有1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