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学苑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苑驾校)与被告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湘da1**学车辆。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4月依法成立,有教练员及教学车辆若干,被告为原告教练员之一。近年来,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原告部分教练员趁原告对教学车辆疏于管理之际,将原告名下教学车辆私自用于外出教学,其中湘da1**学车辆被被告非法占有使用。2018年10月,原告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驾校资格,原告遂要求将教学车辆销毁或过户给教练员,被告既不愿受让湘da1**学车辆,也不返还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