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号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郝**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卡借款本金9595.80元,利息2466.71元,逾期违约金519.45元,共计12697.55元(以上透支信用卡的利息、逾期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17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双方签订的合约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