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为与被告杭州临安珍珠潭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琼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第一次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追加许**。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9月24日,第二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章*、第三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被告于2006年结欠原告爆破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42000元。因被告无力归还上述款项,被告向原告提出将上述工程款转为借款,并于2010年3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涉及原爆破工程款为25000元(包括资料费和设计费),剩余117000元是通过垫资的形式,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购买爆破的炸药。因此,被告在2010年3月14日向原告本人出具了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上述借款,但被告均不予理会,导致原告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依法具状起诉,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42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42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黄**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在2010年3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结欠原告142000元。
证据二、爆破挂靠合同一份,证明2006年11月18日,被告和临安市正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本文书还有6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