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一审诉求。事实和理由:(一)从协议内容看:“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双方签署协议目的是设立新公司。第一条约定了“拟设立”“升级注册”等内容,明显是设立新公司而区别于股权转让。从第二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分工、业务范围等内容,明显是成立新公司的分工。第五条约定了公司成立起3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一方股东转让全部股份导致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明显新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即李**及王**。第六条约定了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的终止协议条件,双方签署协议时真实意思是成立新公司而非股权转让;(二)若协议为股权转让则涉及案外人利益处分,双方签署协议时未得到中山市美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能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王**虽然是美能公司股东,但并非一人股东控制美能公司,转让股份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更应有书面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股份。王**只占有美能公司40%股份,若转让40%股份给我方,则王**丧失在美能公司的全部股份和股东...(本文书还有5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