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马涛在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林大道武都大酒店**房间内,将其与王*某所生育的男婴以30000元价格卖给他人。
另,被告人马涛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4月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供述,证实2013年8月7日其妻子王*某在登封市中医院妇产科生育一男婴,因夫妻关系不好,准备过几天离婚,遂决定将男婴卖掉。8月10日,被告人将一张写有自己手机号码的纸贴到医院**楼卫生间的墙上,第二天接到一个女的电话,双方见面后,经协商价格为30000元。该女子在武都大酒店开了一个房间,让被告人夫妻及孩子住下,第二天那名女子伙同他人到酒...(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