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秦*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公司)与被告林**、肖*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肖*共同清偿拖欠秦*公司的垫付货款及运费478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林**、肖*承担原告因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4500元。事实和理由:秦*公司与林**经营的西安市雁塔区烛光世家灯具行(以下简称烛光灯具行)素有业务往来,烛光灯具行购买中山市古镇、横栏等厂家的灯饰产品,委托秦*公司代为运输并帮其垫付货款及运费。2018年4月至7月,烛光灯具行委托秦*公司垫付货款及运费64862元。根据秦*公司与烛...(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