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邰**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袁**立即返还借款160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袁**承担。事实和理由:邰**与袁**系朋友。2012年1月16日、2012年11月3日、2013年1月14日、2015年2月18日,袁**以做生意缺乏资金周*为由,分四次向邰**分别借款60000元、30000元、30000元和40000元,共计160000元。之后,邰**多次向袁**催讨,但袁**一直未还。
袁**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邰**身份证复印件、袁**人口信息查询单、借条...(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