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卢**向邱**清偿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邱**和卢**因灯饰业务认识,卢**因做生意资金周*困难,向邱**借款100000元。邱**通过转账及支付现金借给卢**100000元后,卢**于2018年1月6日向邱**出具欠条,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8年2月23日之前还清。此后,卢**只归还了40000元,余款60000元拒不归还。
卢**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