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艾菲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菲特公司)与被告深圳高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远通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艾菲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远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艾菲特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运费19426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本金185769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本金57520元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本金27450元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本文书还有3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