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张**、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张*名下拆迁安置房的执行;2、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于1994年取得宅基地一处,土地证号为城关集建(西关)字第09**号,当时张*系未成年人,但取得了该宅基地使用权。后张*的父母在宅基地上建造上房三间,并将房屋赠与给张*。2012年涉案房产被拆迁,由张*签订了安置协议,补偿给张*安置房两套,安置房应属于张*的个人财产。张**与张**的借贷关系发生时,该房产...(本文书还有1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