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证明,证实高*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高*被献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3、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齐某1松等人的判决情况。
4、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综合评定表及同监室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实高*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本文书还有4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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