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9090279。
3.申请日期:2018年2月2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被诉决定中予以初步审定部分,类似群4209):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电信技术咨询服务。
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被诉决定中予以驳回部分,类似群4220):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机技术咨询。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北京点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684810。
3.申请日...(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