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浩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凯电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第三人陈**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浩凯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钟**、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凯电子公司诉称,一、我公司与第三人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已约定权利义务已结清,双方互不追究。2016年3月3日,我公司与第三人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各项历史遗留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述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表明我公司与第三人因劳动关系相关的各项法律关系均得以了结和妥善处理,双方互不追究,其中也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五险一金”的相关权利义务,即我公司给予补偿,第三人不再追责。上述协议签订后数年,第三人都未持异议,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对上述协议的认可和遵守。我公司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利益,应得到遵守。二、第三人因客观现实需要,不参加住房公积金,后...(本文书还有4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