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朱**,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5月28日13时39分,被告朱**驾驶赣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行至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农商银行对出路段与骑二轮摩托车的其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朱**负同等责任,其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其于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6月25日(共28天)在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接受治疗,后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处十级伤残。赣j×××××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请求赔偿损失包括:1、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100元/天×28天);2、家属住院护理补偿费3080元(110元/天×28天);3、误工费7780.06元(2483元/月÷30天×94天);4、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32598.70元/年×20年×10%);5、伤残鉴定费840元;6、精神损失费10000元;7、交通费500元;8、营养费2000元;9、修车费650元。以上共计92847.46元。为此,其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其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本文书还有6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