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卓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罗**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市卓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萧*,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陈**,第三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卓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第三人罗**是外来务工人员,从2003年7月至2013年9月止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是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及向其支付由单位缴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由于第三人不愿意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原告按其本人要求将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一并支付给罗**,由第三人签名领取。根据原告提交的从2008年1月至2013年9月30日《支付证明单》和《工资单》显示,第三人在此期间共领取的住房金为20100元,已超过其本人投诉时确认金额15330元。另外,第三人在2013年9月与原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在2013年9月26日签订一份《协议书》...(本文书还有3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