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2018年7月开始,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等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并且先后办理了平安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交由被告使用。止2019年3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欠原告人民币60000元,刷取平安银行信用卡35000元,使用原告兴业银行信用卡办理贷款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9年3月22日,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信用卡及上述借款,被告拒不返还。原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2500元;2、支付利息8677.5元,2019年1月10日以后利息按约定...(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