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因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椒江区人大)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椒江区人大的委托代理人郑**、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起诉称:《椒江烈士山》的摄影作品系原告洪**创作,洪**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0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椒江人大网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椒江烈士山》摄影作品,并于2008年11月6日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花去公证费82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使用原告创作的《椒江烈士山》摄影作品时既未经原告同意又没有支付报酬且未署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椒江人大网上及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过原告认可);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本文书还有2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