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董**、王**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董**的委托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王**在陕西洛商高速第二标段桥梁拌合站工作。2010年9月7日上午原告受派组装架桥机,在施工中被吊车滚轴碾断左手指三根,被送至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救治,诊断为左示中环指离断伤,左手第2、3指近接骨远段以远缺失,第4指中节骨中断以远缺失,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洛商高速第二标段工程由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董**,董**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王**。原告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受伤,被告支付部分治疗费后,不再支付应赔偿费用,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计211840元,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