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8日晚六点多,被告人胡**酒后路过同村村民杨1某场边时摔倒,胡**即随意乱骂并与杨1某妻子闵1某发生争吵。被告人胡**的父母闻讯赶到现场即对胡**劝阻,胡**的母亲打了胡**。当日晚上七点多时,胡**到其父亲家拿一把菜刀,在胡庄组东边一小桥旁碰到杨1某,遂上前追赶闵1某并用菜刀对杨1某身上乱砍,致使杨1某的左、右胳膊及左前额上方被砍伤,经鉴定杨1某所受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明,2011年1月13日,被告人胡**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与被害人杨1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赔偿了杨1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杨1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害人杨1某的陈述,证实2003年9月28日晚上六点多,我和我老婆闵1某、妻弟闵2某、妻妹闵3某、岳父闵4某在我稻场收拾豆子。胡**骑着自行车走到我稻场边时摔倒了,我老婆对着胡**看,胡**就喊着我老婆的名字骂着说“...(本文书还有2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