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宏远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诉被告冉**、刘**、金**、河南万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远公司的委托代理朱**,被告冉**,被告刘**、金**的委托代理人安*,被告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远公司诉称:2012年11月我公司经朋友牛继富介绍与民权县金**电话联系,金**说其与刘**、冉**在河南新乡卫辉市庞寨乡五四农场盖厂房,想租我公司的钢管、扣件和顶丝,经与金**协商价格谈妥后,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租赁合同,并由万通公司为其担保,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提供了大量钢管、扣件和顶丝,供被告在卫辉五四农场工地使用,被告刚开始按合同分两次支付了8万元租金,之后就一直未再支付租金,直到工程结束,且还有大量钢管、扣件、顶丝未退还,截止到2014年7月25日共欠租金671099元,减去已付80000元还剩591099元,在租钢管58462.4米,扣件48712元,顶丝3511个,由此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在租钢管58462.4米、扣件48712个、顶丝3511条。2、判令被告偿还租金591099元和违约金177329.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被告冉**辩称:起诉书载明情况属...(本文书还有5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