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智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见习书记员陈*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智成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2年7月13日,被告智成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2012年8月12日归还,2012年7月13日,由原告妻子吴*某通过网银向被告的农行卡内转入50万元,但被告却未能如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智成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被告智成斌向原告吴*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吴*人民币...(本文书还有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