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和李*、李**等人酒后到新蔡县余店乡黄围孜村委岳俊凤的门市部买水,与岳俊凤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李**将岳俊凤的左耳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岳俊凤的左耳鼓膜穿孔*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病理特征,构成轻伤。
岳俊凤被打伤后,先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159医院、新蔡县人民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58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被告人李**供述,2009年5月28日夜晚9点多钟,他和李**、李*酒后到庄南郭**的门市部,就拍门买水喝。郭**还没有完全将门开开,他们就拉门就去了,他是第一个进屋的。...(本文书还有2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