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北侧袁*某经营的“鑫锦尚”理发店内,以从河南省开封市“豪邦汽贸公司”租来的一辆“宝马”牌轿车作抵押,并谎称“生意周*需要资金”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8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9800元,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4年10月31日我从开封豪邦汽车贸易公司以每天700元价格,租了一辆车牌号为:af5j31的宝马轿车,2014年11月1日我通过我的朋友袁*某作担保,将该宝马车作抵押向袁*某的朋友李*某借了5万钱并签了借款协议,并口头约定利息每天2000元,先扣息。当天我向李*某提供了我女朋友邵某某的银行账户,李*某向该账户...(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