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鲍*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日生育婚儿子郑*豪,但于2014年1月21日意外身亡。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不能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离婚。
鲍*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本文书还有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