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金丝鸟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鸟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朱**与被告代理人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于2008年10月1日到原告处工作并前后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9月30日。工作期间被告系原告开松车间的主要业务骨干,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2014年8月4日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在未提交任何辞职手续的情况下,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为了避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并要求立即回到原告的工作岗位,但是均造成被告的拒绝,因此,被告擅自离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1000元,其中包括影响开松车间生产经营损失,造成气流纺车间停产和逾期交货违约损失以及人员组织费用开支、公司利润减少等各项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2014年9月12日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000元,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受理、审查,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常劳人仲字18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本文书还有5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