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金丝鸟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鸟公司)与被告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朱**与被告代理人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吴**于2008年10月1日到原告处工作并前后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9月30日。工作期间被告系原告麻纺车间的主要业务骨干,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担任过设备维修、轮班值班长、麻纺车间主任助理等重要职务,而且被告系原告因投资孟*拉国“黄麻工厂”于2014年5月明确到国外公司的外派技术骨干人员。2014年7月24日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在未提交任何辞职手续的情况下,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为了避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并要求立即回到原告的工作岗位,但是均造成被告的拒绝,因此,被告擅自离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86000元,其中包括影响麻纺车间机器设备转移孟*拉国进行拆迁安装设备迟延三个月设备折旧经济损失,造成投产时间推迟三个月产品预期交货违约损失以及人员组织费用开支、公司利润减少等各项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2014年9月12日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000...(本文书还有5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