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多艳昌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多艳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反诉原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艳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的定金及购房款17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自上述款项支付给被告之日起至被告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截止至起诉之日止暂计为人民币14161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装饰装修、购买相关家具、设施及与涉案房屋买卖相关的所有费用,暂估为人民币30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bj-07-0002011)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以人民币200万元的总价款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高教园区三期b区(规划d6地块)住宅及配套b-1#住宅楼**层**单元**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时,被告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原告也暂时并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双方特别约定自涉案房屋房产证下来之日起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原告,随后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购买家具及相关设施,并缴纳了各种费用,原告...(本文书还有5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