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人保公司申请对原告王**因本次事故构成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进行重新鉴定。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医疗费人民币7,915.10元(已扣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20元/天×4天)、营养费2,400元(80元/天×30天)、误工费7,260元(2,420元/月×3个月)、护理费1,500元(50元/天×30天)、残...(本文书还有2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