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被告司机驾驶豫N******、豫N******重型普通半挂车沿S33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源汇区经济开发区路口弯道时,因夜间、雨天没有降低行驶速度、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把相向方向邵宏华驾驶的豫L******捷达轿车撞到路南路外,致两车损坏,邵宏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漯河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漯河市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豫L******捷达轿车损失鉴定,鉴定价格为52600元。豫L******捷达登记车主为张国强,实际车主为高**,有车辆转让协议和收到条予以证明,且登记车主张国强出庭予以证明。
另查明,豫N******、豫N******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商丘市万...(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