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龙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琨装饰)与被告张成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琨装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张成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55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金额为20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按被告要求增加了部分施工内容,合同对增加工程量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后原告按约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并已交付给被告使用。然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至今尚*3855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张成杰辩称,原告认为增加工程部分的工程价款为8550元,应提供有双方签名确认的结算清单。原告的装修义务并未完成,因为原告为我提供的装修存在很多整改未到位的地方,如石膏板有...(本文书还有2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