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一、王**与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王**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工资共计51000元。理由是:上诉人于2016年3月在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慧处购买一辆东风日产天籁汽车进行网约车经营。2016年4月26日该公司将车交予上诉人,但该公司至今未为上诉人注册成功网约车账号,*******。在被上诉人公司注册网约车账号期间,提出让上诉人以案外人(王**)个人信息注册网约车账号进行经营,在此期间,被上诉认承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以该公司员工的待遇暂时待岗,并支付5027元作为待岗期间的费用,等待合适的...(本文书还有3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