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聂**、张**,系聂**父亲、母亲。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德宏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与被告聂**、张**、聂*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姚**、杨**、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8年4月28日,原告陈**和被告聂**协商一致,自愿将位于小水沟的自有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给被告聂*(聂**是聂**父亲,转让林地全部事项由聂**出面协商,承包金也是由聂**支付),于当天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次日经德宏州民宇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承包金为人民币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00元),被告共支付了72000元给原告,欠30000元,写下一份欠条,被告聂**欠原告陈**30000元。2008年5月5日被告聂*向潞西市林业局申...(本文书还有2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