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聂某1、张**、聂某2因与被上诉人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某1、张**、聂某2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陈**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08年4月28日,陈**与聂某2、张**、聂某1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约定:陈**将位于芒市象滚塘村民委员会老寨村民小组名为“小水沟”的112.2亩林地承包给聂某2、张**、聂某1经营管理60年,承包金为人民币102000元。合同签订后付40000元,余款在办理完林权变更手续后付清,同时约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陈**于2008年5月5日协助聂某2、张**、聂某1到原潞西市人民政府...(本文书还有2044字未显示)